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执4640号
裁判日期:2016-10-2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富丰路2号2-19幢十三层01,法定代表人:周仕香,股东:王春梅、周仕香,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专业承包;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电脑图文设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维修机械设备;投资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劳务服务;票务代理(不含航空机票);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文具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医疗器械(限一类)、工艺品、日用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仪器仪表、文具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装饰材料、消防器材、金属材料。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途航在线”第9类遥控装置商品商标,但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和“途航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何国俊,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1号楼3009室。
法定代表人周仕香,经理。
申请执行人何国俊与被执行人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确认原告何国俊与被告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签订《代理合同》已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解除;二、被告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国俊平台费五万九千八百元;三、原告何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途航在线GPS产品七十八套(其中电摩用四十台、汽车用三十八台,上述设备均包含SIM卡);四、被告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国俊违约金一万七千九百四十元;五、驳回原告何国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六十二元,由原告何国俊负担一百零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五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何国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国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凯文阳光睿博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国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执4640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