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1执4461号
裁判日期:2016-10-1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彭上兴富路6号汇桥大厦3001-3003房,法定代表人:陈西,股东:乐海、杨阳、陈西,已于2016年7月1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宇创”第5261731号第42类主持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商标,但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宇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娄尤毛,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彭上兴富路6号汇桥大厦3001-3003房。
法定代表人:陈西。
原告娄尤毛与被告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377号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娄尤毛返还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娄尤毛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广州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1执44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峻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