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终7110号
裁判日期:2016-09-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F202室,而非,法定代表人:褚世亮,股东:褚世亮、王俊标,已于2019年1月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和“蓝米鼠”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晶晶,××××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F202室。
法定代表人:褚世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晶晶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晶晶于2016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耿晶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耿晶晶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7.5元,由上诉人耿晶晶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强
代理审判员 何 建
审 判 员 胡 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顾俊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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