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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陕0104行审100号

裁判日期:2016-06-1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1号民乐园万达广场2幢1单元10104号,而非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张培彦,股东:张培彦、樊奇,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兼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3日)。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文体用品、五金交电、建材、纺织品、皮革用品、保健用品的销售;场地出租;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审批项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096566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为“天岁每一天”而非“每一天”。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刘卫。
  委托代理人李红亮。
  委托代理人吴鹏。

被申请人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八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彦。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申请人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八分公司拒不履行莲城管执罚字05(2015)第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5(2015)第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立案执行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5(2015)第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审 判 长  宋宏凯
审 判 员  耿卫星
人民陪审员  姬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代 俊

  • 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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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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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一十四分公司
  • 注册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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