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5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2016-06-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新大街2号AB、C楼自编A605,而非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海伦堡创意园)4座1栋3楼,法定代表人:廖玉兰,股东:刘善头、邹晓辉、廖玉兰,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鞋帽批发;塑料制品批发;工艺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服装零售;鞋帽零售;五金零售;时装设计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箱、包批发;箱、包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艾丽哲”第25类上衣商品商标,但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和“艾丽哲”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段贤德。
被告: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新大街2号AB、C楼自编A605。
法定代表人:廖玉兰。
委托代理人:唐云军、侯丽鹏,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贤德诉被告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贤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贤德负担。
审判员 张志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