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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5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2016-04-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新大街2号AB、C楼自编A605,而非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海伦堡创意园)4座1栋3楼,法定代表人:廖玉兰,股东:刘善头、邹晓辉、廖玉兰,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鞋帽批发;塑料制品批发;工艺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服装零售;鞋帽零售;五金零售;时装设计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箱、包批发;箱、包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艾丽哲”第25类上衣商品商标,但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和“艾丽哲”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黄淑琼。

被告: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新大街2号AB、C楼自编A605。
  法定代表人:廖玉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琼诉被告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淑琼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淑琼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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