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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丰民(商)初字第27471号

裁判日期:2016-03-1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铭绱玥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三层,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法定代表人:杨赞,股东:熊丹丹、杨赞,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具用品、医疗器械(限一类)、机械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品、化妆品;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策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小嘴猴”第16268905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明乐美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赞,股东熊丹丹、杨赞,且截止2017年6月15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和“小嘴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魏敏霞(公民身份号码×××),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2××××),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三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敦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魏敏霞与被告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曹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敏霞,被告德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魏敏霞诉称:2015年12月7日,魏敏霞与德喜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魏敏霞加盟德喜公司,销售德喜公司提供的系列童装童鞋产品。魏敏霞在展厅看到的都是高质量、低价位、款式新颖的童装,但交完钱后,等来的却是价格高、款式过时的尾货,导致门店天天亏损。魏敏霞多次向总部反映,总部总是找理由说魏敏霞不会经营,可以调换货,但调换货又会产生高额的物流费用,时间上也是浪费。魏敏霞认为德喜公司以欺诈行为骗取加盟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判令德喜公司返还魏敏霞加盟费68800元、赔偿经济损失51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德喜公司辩称:不同意魏敏霞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魏敏霞未能证明德喜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合同中也并未约定魏敏霞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魏敏霞对货物有意见,可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调换。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魏敏霞与德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魏敏霞作为德喜公司的经销商,在河南省泌阳县官庄乡销售德喜公司提供的苹果王子童装童鞋系列产品。合同载明:乙方(魏敏霞)应于签订合同同时向甲方(德喜公司)支付履约金、首批货款、年度管理费三项费用共计68800元。乙方从甲方处购进的产品,自乙方收到货物起十五天内,在没有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下,乙方享有无障碍100%调换货的权利。超出发货日十五天甲方未接受到调换货申请视为已经销售,不再享受该项调换货服务。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终止合作,确定要提前终止合作,要求终止合作的一方需向对方按照履约金金额支付赔偿金。合同签订后,魏敏霞分三次向德喜公司支付了68800元。2015年11月21日,德喜公司向魏敏霞发送了货物。魏敏霞收货后认为该批货物存在质量差、款式旧、价格高的问题,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魏敏霞提交的合同、出库单、收款凭证、货物实物,德喜公司提供的履行合同凭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魏敏霞与德喜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现魏敏霞以德喜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魏敏霞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合同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故对魏敏霞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魏敏霞主张德喜公司实际交付的货物与其作出的承诺不符,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德喜公司承诺的具体内容,亦未能证明自己因此受到了经济损失,故对于魏敏霞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敏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魏敏霞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曹蕾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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