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执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2016-07-2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30幢24层2412,而非丰台区富丰路2号星火科技大厦2812,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谭弘凤,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8月15日申请注册“惠品国际”第15166452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9年4月2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惠品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莱户营东街乙360号。
法定代表人余巨川,局长。
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30幢24层2412(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弘凤。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与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2015年9月7日,丰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本院作出(2016)京0106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准予强制执行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权利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京0106执字第3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红卫
审 判 员 盖平山
代理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邬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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