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3执520号
裁判日期:2016-07-2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孙先生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少年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中科微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10号楼3层0320,而非北京望京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聂振洪,股东:中软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聂振洪,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品、电子产品、文具用品、玩具、箱包、体育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鞋帽、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家用电器、服装、家具、机械设备、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化妆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体育用品、首饰、避孕套、避孕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花卉、通讯设备、建筑材料、工艺品、钟表、眼镜(不含隐形眼镜)、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仪器仪表、陶瓷制品、塑料制品;销售摩托车(不含三轮摩托车);票务代理(不含航空机票销售代理);打印、复印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摄影服务;仓储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基础软件服务;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软件设计;企业管理;企业策划;投资管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孙先生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聂振洪,股东中软神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聂振洪没有注册“1小时”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孙先生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和“1小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刘京,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微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巍。
刘京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041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3350元,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以及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41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魏志斌
代理审判员 李 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