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2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2016-06-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前身为佛山市爱尚家照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16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8起,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胜开发区土名生龙三角围,法定代表人:刘永光,股东:黄欢欢、刘永光,已于2018年5月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虽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幸福世家”第13451478号第11类灯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16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和“幸福世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晓竹,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大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饰家公司)诉被告肖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幸福饰家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幸福饰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幸福饰家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贤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