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86-1号
裁判日期:2015-12-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股东: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文明,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股东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文明没有注册“荣事达”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和“荣事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光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析,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
被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北(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侯爱明。
被告:宁波市嘉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工业区纬二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宁波市嘉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玢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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