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2014-01-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股东: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文明,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股东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文明没有注册“荣事达”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和“荣事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广东小熊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一峰,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国飞,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
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小熊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小熊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小熊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小熊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广东小熊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宏
审 判 员 曲卫东
人民陪审员 刘淑美
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明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8062号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民终525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2民初14420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74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2437号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86-1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朝民(知)初字第43801号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皖民三终字第00141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448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