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皖民三终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2015-10-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股东: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文明,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股东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文明没有注册“荣事达”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和“荣事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嘉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张光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
原审被告: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侯爱明。
上诉人宁波市嘉乐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合肥亚摩斯电气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8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就同一实用新型专利,以上诉人宁波市嘉乐电器有限公司及上海红心器具有限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且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慈溪市宏邦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宁波市嘉乐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共同制造的产品,侵害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因原审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的另一案件,涉案侵权产品与当事人不完全相同,故本案不属于重复立案。上诉人宁波市嘉乐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实
审 判 员 夏传国
代理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昂永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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