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2016-07-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惠豪嘉华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1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园一路11号豪迈大厦3号楼2层202室,而非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园一路11号豪迈大厦3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余艮兰,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惠豪嘉华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车柯衣”第18971203号第12类车用遮阳挡商品商标,但武汉惠豪嘉华实业有限公司和“车柯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马贵飞。
被告:武汉惠豪嘉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艮兰。
原告马贵飞诉被告武汉惠豪嘉华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贵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贵飞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