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6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2016-06-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辽宁君达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2408,而非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小北一路千源财富商汇B座24层,法定代表人:王丽芬,股东:杨小红、范玉晓、李云鹏、史军、李建伟、王丽芬,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营销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食品研发技术咨询;机械电子设备、食品、化妆品销售;化妆品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玛食达”第15613018号第43类快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沈阳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辽宁君达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丽芬,股东杨小红、范玉晓、李云鹏、史军、李建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辽宁君达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玛食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罗衍斌,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世杰,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君达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2408。
法定代表人:王丽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凯,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衍斌诉被告辽宁君达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衍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显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