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2015-12-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米莱奇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连星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海峡科技创业基地1#研发楼栋4层办公2(8),法定代表人:晏猛元,股东:晏猛元、汪飞,已于2015年9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米莱奇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虽已受让“米莱奇”第13467334号第12类婴儿车商品商标,但米莱奇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和“米莱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丽娜,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5643。
被告米莱奇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海峡科技创业基地1#研发楼栋4层办公2(8)。
法定代表人晏猛元。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娜诉被告米莱奇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约定争议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陈卫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华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