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2823民初1276-1号
裁判日期:2016-08-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巴东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常志亮,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都尚网”第6649749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和“都尚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统英。
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金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统英与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统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46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统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53046元。
二、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1年时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千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谭江涛
- 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质处字(2016)035号
- 武汉市工商局洪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商处字(2015)023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民初4265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执1409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1执1958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5931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1496号之一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3990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3900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民初5687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3549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1413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3199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5865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第4194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5804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字第3983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初5635号
- 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2823民初1276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3750号
- 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2823民初12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