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终7113号
裁判日期:2016-09-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U88连锁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劳伦贝比童装(中国)品牌运营中心实为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1幢F202室,而非,法定代表人:褚世亮,股东:褚世亮、王俊标,已于2019年1月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劳伦贝比”第12240650号第25类婴儿全套衣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徐文利,而非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褚世亮,股东褚世亮、王俊标,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5年9月25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和“劳伦贝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东,××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世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晓东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健柏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东于2016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晓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2.5元,由上诉人王晓东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强
代理审判员 何 建
审 判 员 胡 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顾俊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