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2执741号
裁判日期:2016-08-0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道召,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服装、鞋帽、服饰、家庭用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一度国际”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商标,但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一度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毛仁福,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道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724号裁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八百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六千一百九十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东方八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赵立新
执 行 员 闫 鸿
执 行 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