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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2016-05-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铭绱玥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三层,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法定代表人:杨赞,股东:熊丹丹、杨赞,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具用品、医疗器械(限一类)、机械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品、化妆品;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策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小嘴猴”第16268905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明乐美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赞,股东熊丹丹、杨赞,且截止2017年6月15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和“小嘴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胜。

被告杭州圣乐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3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刺兴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龙建军,公司员工。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诉被告杭州圣乐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胜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沈莉莉

  • 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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