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7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2016-05-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铭绱玥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新村四里25号2幢,法定代表人:杨赞,股东:宋杨、张海旺、杨赞,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销售软件、办公用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器设备、机械设备、电讯设备、电线电缆;市场调查;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苹果王子”第15421969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而非北京铭绱玥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赞,股东宋杨、张海旺,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8年5月2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和“苹果王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曾玲,女,汉族,1992年1月10日,住四川省眉山市。
原告张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覃海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德喜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双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玲、张薇与被告成都德喜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玲、张薇于2016年5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玲、张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玲、张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曾玲、张薇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