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2016-07-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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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卫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兵,山东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森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伟,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强,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卫木与被告济南森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卫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卫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卫木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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