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2016-09-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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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永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鸿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经理。
原告孙永胜与被告济南鸿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永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孙永胜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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