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00954号
裁判日期:2016-04-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恒欣龙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武汉国际企业中心3栋1层03号1004,法定代表人:潘斌伟,股东:陈祥、陈凡、潘斌伟,已于2016年7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宝乐购”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宝乐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冯燕飞。
被告: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治街邵家咀维佳创意大厦第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潘斌伟。
本院受理原告冯燕飞诉被告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冯燕飞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燕飞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燕飞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燕飞负担。
审判长 瞿汉春
审判员 向 真
审判员 杨 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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