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2015-11-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村华秀路25号自编1号A栋二层B栋一、二层,法定代表人:褚健,股东:褚健、李明,经营范围为:专项化学用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清洁用品批发;香精及香料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韩唯”第12490167号第3类洗面奶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上海维哥商贸有限公司,而非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褚健,股东褚健、李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6年8月15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和“韩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军,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褚健。
被告:广州智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肖熊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诉被告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智贵贸易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娟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娟撤回对被告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智贵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王娟负担。
审 判 长 邓 刚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毅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