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2014-09-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快乐童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4层405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四层,法定代表人:郭小涛,股东:胡军、郭小涛、蔡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服装、针、织纺品、五金、交电、化妆品、工艺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快乐童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注册“小玩童”第12503785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1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快乐童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小玩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梁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快乐童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银利街12号A3001房,组织机构代码06819157-9。
负责人:祁红凡。
被告:快乐童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4层405室,组织机构代码06486674-3。
法定代表人:郭小涛
原告梁佳诉被告快乐童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快乐童行(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佳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佳负担。
审 判 长 苏 扬
代理审判员 李 煜
人民陪审员 曹效清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志威
书 记 员 杨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