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成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2014-04-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福星豪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国营吴家山农场二大队,而非武汉市东西湖区中小企业城8号楼福星亚华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八明,股东:王八明、朱红杰,经营范围为:节能环保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家用电器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壁纸、壁布、装饰材料、建筑材料、包装材料、塑料制品、汽车用品、电子用品、日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产品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须取得有效审批后文件或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福星豪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米立方”第17类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商品商标,但武汉福星豪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米立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学福,农民。
被告武汉福星豪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国营吴家山农场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八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福诉被告武汉福星豪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福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张学福负担。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郭志刚
审判员 武红磊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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