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2015-11-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福星豪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国营吴家山农场二大队,而非武汉市东西湖区中小企业城8号楼福星亚华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八明,股东:王八明、朱红杰,经营范围为:节能环保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家用电器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壁纸、壁布、装饰材料、建筑材料、包装材料、塑料制品、汽车用品、电子用品、日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产品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须取得有效审批后文件或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福星豪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米立方”第17类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商品商标,但武汉福星豪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米立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田健立。
委托代理人王仲杰,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福星豪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八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桓,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健立诉被告武汉福星豪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健立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搜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健立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健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健立负担。
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 然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终7010号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87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54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24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63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64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79号
-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成民初字第2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