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04187号
裁判日期:2014-0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贡印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2402号,法定代表人:卜县立,股东:张振平、张振芬、卜县立,经营范围为:零售(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销售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未经加工的干果、坚果、日用品、五金交电;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贡印”第9348126号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河北成功之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而非北京贡印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卜县立,股东张振平、张振芬、卜县立,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贡印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和“贡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霍晓强。
委托代理人王爱芹,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贡印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2402号。
法定代表人卜县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晓强诉被告北京贡印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霍晓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霍晓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晓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原告霍晓强负担5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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