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石民初字第4603号
裁判日期:2014-10-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740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0层,法定代表人:任飞,股东:李琦、任飞、李荣富,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电子产品、金属材料、汽车配件、日用品、化妆品、文化用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金迈驰”第9470196号第7类节油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香港新基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任飞,股东李琦、李荣富,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和“金迈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一新,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银丽,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楚娇,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740室。
法定代表人任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形龙,男,××××年××月××日出生,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喻胜利,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新与被告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一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陈一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莹莹
人民陪审员 牛淑珍
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思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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