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2015-07-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铭绱玥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三层,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法定代表人:杨赞,股东:熊丹丹、杨赞,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具用品、医疗器械(限一类)、机械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品、化妆品;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策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小嘴猴”第16268905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明乐美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赞,股东熊丹丹、杨赞,且截止2017年6月15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和“小嘴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玉婷。
被告北京铭绱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杨赞职务:经理
原告刘玉婷与被告北京铭绱玥科技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玉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征收154.5元由原告刘玉婷负担。
审判员 李立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司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