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崇商诉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2014-08-1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瑞美尔特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通市开发区通富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翟吉钧,股东:翟吉钧、翟吉明,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一般经营项目:餐饮管理服务;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江苏瑞美尔特食品有限公司虽已受让“瑞美尔特”第30类夹心面包商品商标,但江苏瑞美尔特食品有限公司和“瑞美尔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88号兆丰嘉园商业楼。
负责人夏济龙。
委托代理人罗慰沁。
被申请人南通振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港区通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嘉道。
被申请人南通嘉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姚港路38附8号辉煌大厦404室。
法定代表人龚春华。
被申请人南通瑞美尔特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翟吉钧。
被申请人龚春华。
被申请人曹菊兰。
被申请人王晓晨。
被申请人单金金。
被申请人王嘉道。
被申请人贺丽言。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申请人南通振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嘉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通瑞美尔特食品投资有限公司、龚春华、曹菊兰、王晓晨、单金金、王嘉道、贺丽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995415.81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已承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振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嘉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通瑞美尔特食品投资有限公司、龚春华、曹菊兰、王晓晨、单金金、王嘉道、贺丽言银行存款人民币2995415.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金龙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