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2013-12-2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启德瑞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2栋4层4号,而非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栋A座4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周子成,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形象策划;餐饮技术开发、推广及技术服务;饮食文化的传播管理;节能环保餐饮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厨具用品、家居用品、健身器材、机械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的批零兼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冰吧客”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服务商标,但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冰吧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4层4号(汇丰企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周子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华,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思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一般代理。
上诉人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宝学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上诉人武汉奇艺新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易齐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