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27251号
裁判日期:2016-07-0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前身为艺传天下(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恒欣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德喜尚品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5号楼三层,而非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外环西路26号院67号楼B座2层,法定代表人:潘运阳,股东:陈烁、潘运阳,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具用品、医疗器械(限一类)、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化妆品;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婚庆服务;城市园林绿化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喜丽”第44类理疗服务商标,但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和“喜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代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潘运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操道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龚磊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锐诉被告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锐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锐撤回对被告北京德喜天地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闫 金
人民陪审员 冀国庆
人民陪审员 孙顺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