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黑010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2016-06-2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膜丽娜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楼1-2内一层B109室,法定代表人:朱保金,股东:张金艳、朱保金,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妆品、日用品、文具用品、工艺品、五金交电、体育用品、电子产品;广告代理;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计算机系统服务;出租商业用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商标代理;版权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膜丽娜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7月30日申请注册“膜法传奇”第13002385号第3类化妆品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膜丽娜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和“膜法传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丁瑞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剑炜,职务总经理。
原告丁瑞杰与被告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瑞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北京膜丽娜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签订该公司产品“膜法传奇”在哈市经销合同后,于同年3月份与被告签定协议,在被告公司开发项目民众生活广场摊位,用于经销膜法传奇产品,并于2014年6月18日交了经营摊位诚意金5000元,告知于2015年1月份开业,可是到3月份也没有开业,又告知2015年10月开业经营,到10月份又开不了业,只好同意一周内退回诚意金,可是至今也没有将诚意金退回,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诚意金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出庭,未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收款收据,证明2014年6月18日被告收取原告租用的商铺的诚意金5000元。
证据二、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原、被告协商,原告租用被告开发管理的摊位,原告交纳了诚意金5000元,后因该摊位尚未建成,被告应退回诚意金5000元。
被告未出庭、未举证、未质证。
分析原告所举证据,原告提供的欠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综上,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6月18日,因原告欲租用被告公司开发管理的摊位(面积14.97平方米),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向被告支付诚意金5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1月交付商铺,后因该商铺未建成,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商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诚意金5000元。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因被告未依约交付原告租赁商铺,原告要求返还交纳的诚意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丁瑞杰诚意金5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笑盈
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
人民陪审员 卢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