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05-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中科金舰节能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惠园三里24号楼3层315,而非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法定代表人:李天平,股东:廖致庆、张秀萍、李天平,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太阳能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五金交电(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中科金舰节能技术研究中心虽已注册“金舰阳光”第11类太阳能收集器商品商标,但北京中科金舰节能技术研究中心和“金舰阳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宝军。
被告:北京中科金舰节能技术研究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平。
原告陈宝军诉被告北京中科金舰节能技术研究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施何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卢建荣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宝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陈宝军负担。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