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2015-09-2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乐歪歪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汇丰基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幢4层1号,而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中百仓储总部,法定代表人:周心金,股东:丁冬冬、周莉莉、周心金,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儿童用品、饰品、玩具、文具、日用百货的研发、设计及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乐歪歪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乐歪歪”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湖北乐歪歪服饰有限公司和“乐歪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玉光,男,汉族,××××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振彪、许佳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乐歪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幢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周心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光与被告湖北乐歪歪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玉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玉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元,由原告吴玉光自行承担。
审判员 姚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