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金永执民字第6058号
裁判日期:2016-03-1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永康市东城环湖路118号第五幢,而非浙江永康市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承业,股东:叶杰、王承业,经营范围为:垃圾处理器、厨房用具(不含木竹制品)研发、制造、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科莱拉”第7类垃圾(废物)处理装置商品商标,但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科莱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朱增产。
被执行人: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业。
申请执行人朱增产与被执行人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0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