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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28533号

裁判日期:2016-01-2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崔燕,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飞,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崔燕诉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咖啡陪你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崔燕委托代理人于飞到庭参加了诉讼,咖啡陪你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燕起诉称:我与咖啡陪你公司于2014年5月8日签订了《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简称《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我加盟被告的“咖啡陪你”,在沈阳开办咖啡馆;合同签订后我向咖啡陪你公司支付了250000元意向金;合同约定我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在沈阳选址,如选址不成功,咖啡陪你公司应退还我的意向金。2015年2月12日,我与咖啡陪你公司签订《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金退款协议》(简称《退款协议》),约定2015年4月30日咖啡陪你公司一次性支付应退金额250000元。后咖啡陪你公司未按约定日期退还我意向金,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资经营意向书》、判令咖啡陪你公司返还我意向金25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被告咖啡陪你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崔燕通过银行转账向咖啡陪你公司支付250000元。之后双方签署《退款协议》,该协议崔燕的落款签署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咖啡陪你公司的落款签署日期为2015年3月5日。该《退款协议》约定,双方曾于2014年5月8日签署过《合资经营意向书》,就退款事宜,约定咖啡陪你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应退金额250000元。未退款项从2015年5月1日起至退款日按实际天数以年化率20%计息。

截至本案诉讼,咖啡陪你公司未实际退还上述款项。

以上事实,有《退款协议》、转帐汇款电子回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崔燕与咖啡陪你公司签署的《退款协议》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退款协议》约定,咖啡陪你公司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崔燕共计250000元,现崔燕诉至法院称咖啡陪你公司未履行上述退款义务,经法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后,咖啡陪你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本院认定咖啡陪你公司未履行退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同时双方对咖啡陪你公司逾期未退款应付的利息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属于对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在咖啡陪你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责任。

对于崔燕所诉请的要求解除《合资经营意向书》,虽崔燕并未提交《合资经营意向书》,但《退款协议》明确双方曾签署过《合资经营意向书》,且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退还《合资经营意向书》全部款项,本院认定双方已通过上述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了原《合资经营意向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解除原告崔燕与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
  二、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崔燕意向金二十五万元整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年百分之二十的标准自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崔树磊
代理审判员  裘 晖
人民陪审员  杜国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雒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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