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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16663号

裁判日期:2016-01-0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张成。
  委托代理人吕津勇,北京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原告张成诉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咖啡陪你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津勇到庭参加了诉讼,咖啡陪你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成起诉称:2013年11月30日,我与咖啡陪你公司签订了《咖啡陪你受托意向约定书》(简称《意向书》),约定我拟加入“咖啡陪你”受托经营店项目,支付意向金35万元,选址期限六个月。因其他原因我要求退还意向金时(但满3个月后可申请退还),咖啡陪你公司应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金无息退还。2013年12月2日,我向咖啡陪你公司支付了加盟意向金35万元。后因客观原因我申请退款,但其一直拖延,拒不返还。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咖啡陪你公司返还我意向金3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

咖啡陪你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张成(乙方)与咖啡陪你公司(甲方)签署《意向书》,约定:意向金是乙方为加入到甲方的“CAFFEBENE”受托经营店项目,在签受托运营合同之前向甲方预付的金额;咖啡陪你公司授权旗下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取意向金35万元,在本合约签订后,乙方从甲方领取收据;甲方和乙方在签受托经营合同时,意向金转为店面开设投资的一部分;甲乙双方共同努力进行选址开发工作,此选址开发期限定为6个月,因乙方其他原因要求退还意向金时(但满3个月后可申请退还),申请退还之日开始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全额无息进行退款。

2013年11月30日,张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5万元意向金,咖啡陪你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出具《确认函》。

2014年11月16日,张成书面向咖啡陪你公司申请退还35万元意向金,咖啡陪你公司要求张成提供《意向书》和《确认函》原件。张成将该文件原件寄送至咖啡陪你公司,咖啡陪你公司受托部主任贾雨通过邮件回复张成已经收到退款资料,并将电子版发送给张成备份,庭审时张成因此未能提供《意向书》和《确认函》原件。

诉讼中,张成明确表示因开店条件苛刻,没有开设加盟店,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

上述事实,有《意向书》、汇款单据、《确认函》、退款申请函、电子邮件、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张成与咖啡陪你公司签署的《意向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意向书》约定,双方共同努力进行选址开发工作,此选址开发期限定为6个月,张成因其他原因要求退还意向金时(但满3个月后可申请退还),申请退还之日开始15个工作日内,咖啡陪你公司将全额无息进行退款。涉案《意向书》签订于2013年,张成于2014年11月16日申请退款符合《意向书》约定,咖啡陪你公司最迟应于2014年12月8日将35万元意向金予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咖啡陪你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退款义务,故本院认定咖啡陪你公司未履行退还35万元意向金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张成自2014年12月8日至实际退还之日的利息损失。

咖啡陪你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成意向金三十五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八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彭新桥
人民陪审员 朱 蓓
人民陪审员 薛培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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