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商)初字第10382号
裁判日期:2015-11-0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大庆新潮名品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长春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天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靖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门立辉,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志坚,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新潮名品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名品公司)与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啡陪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静田、张爱恭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潮名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靖宇,被告咖啡陪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志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新潮名品公司诉称:2014年5月,新潮名品公司与咖啡陪你公司签订《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新潮名品公司向咖啡陪你公司交纳了50万元意向金。根据合同约定,在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任何原因,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新潮名品公司可以在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将意向金退还。由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新潮名品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咖啡陪你公司申请将50万元意向金退还,但咖啡陪你公司未予退还。故新潮名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咖啡陪你公司返还合作意向保证金50万元及违约金(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0.3%计算)。
被告咖啡陪你公司辩称:同意返还50万元保证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另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
经审理查明:新潮名品公司作为乙方与咖啡陪你公司作为甲方签订《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新潮名品公司有意向与咖啡陪你公司合作,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经营“CAFFEBENE”咖啡店;新潮名品公司同意向咖啡陪你公司支付意向金,作为新潮名品公司加入到咖啡陪你公司“CAFFEBENE”品牌连锁经营的预付金额,总意向金额为50万元;除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外,自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新潮名品公司可以于签署6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咖啡陪你公司将意向金予以无息退还;咖啡陪你公司应于收到新潮名品公司的书面申请后15日内,将全部意向金无息退还新潮名品公司;如咖啡陪你公司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向新潮名品公司返还意向金的,则自咖啡陪你公司逾期之日起,新潮名品公司有权要求咖啡陪你公司按日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0.3%的违约金,直至咖啡陪你公司返还全部应付金额为止。
2014年5月19日,新潮名品公司向咖啡陪你公司支付50万元。
2014年12月17日,咖啡陪你公司向新潮名品公司出具《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收回确认函,载明:咖啡陪你公司与新潮名品公司于2014年5月17日签订的《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作,现咖啡陪你公司将新潮名品公司持有的意向书原件收回,新潮名品公司根据意向书已向咖啡陪你公司支付的意向金50万元,咖啡陪你公司同意在经过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后将意向金全额返还给新潮名品公司。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确认函、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新潮名品公司与咖啡陪你公司签订的《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新潮名品公司依据双方所签订的《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向咖啡陪你公司支付了50万元款项,咖啡陪你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确认函中确定解除合同并返还款。咖啡陪你公司逾期未返还款项除应当将款项本金予以返还外,还应当按照《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双方约定于收到新潮名品公司书面申请后15日内退还款项,该期间应当视为双方约定的退款的合理准备期间。双方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确认函,新潮名品公司主张自2014年12月18日起计算违约金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予以调整。另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一并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庆新潮名品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意向保证金五十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五十万元为本金,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庆新潮名品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鑫
人民陪审员 杨静田
人民陪审员 张爱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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