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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3执异38号

裁判日期:2016-06-0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案外人咖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a5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竹一依,女,××××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韩璐净,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庄元,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啡陪你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韩璐净申请执行咖啡陪你公司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咖印公司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咖印公司提出异议称:请求法院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理由如下,法院在韩璐净申请执行咖啡陪你公司一案中,向北京微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澜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微澜公司协助将其名义法人股东咖啡陪你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全部查封、冻结,期限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申请人认为该《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查封、冻结了应属于申请人的股份,应予撤销。法院查封的咖啡陪你公司持有的微澜公司100%的股权,实际应是咖印公司所有,虽然咖印公司与咖啡陪你公司签有协议约定只享有49%的股份,但微澜公司设立及购买的全部固定资产都是由咖印公司出资购买,故咖印公司对微澜公司享有100%股权,所以法院不应查封。

申请执行人韩璐净答辩称:不同意咖印公司的异议申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咖印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如下,第一,咖啡陪你公司是所查封股权的权利人,答辩人有权申请执行拍卖咖啡陪你公司的股权;第二,依法登记的股份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咖印公司提供的与咖啡陪你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只对其内部有效,对答辩人没有约束力;第三,咖印公司对咖啡陪你公司的100%的股份没有权利,不能排除执行;第四,咖印公司可以通过公开方式参与被保全公司股权的公开竞买,请法院依法驳回咖印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韩璐净申请执行咖啡陪你公司一案,本院以(2016)京03执40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咖啡陪你公司持有的微澜公司100%的股权。

上述事实有(2016)京03执40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咖啡陪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权利人。本案冻结的股权在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的权利人均为被执行人咖啡陪你公司,法院在执行中予以冻结合法有据,咖印公司要求解除冻结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咖印公司主张对冻结股权的所有权,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驳回案外人咖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可
审 判 员 金 星
代理审判员 李 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哲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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