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象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2013-07-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灵川县定江开发区“桂北商贸城”B幢7楼,法定代表人:阳鹏,股东:蒋彪、阳富有、阳鹏,经营范围为:婴幼儿服装、鞋帽及用品的设计、广告策划及宣传;企业品牌策划、推广;服装生产、加工、销售;国家允许经营的进出口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小数点”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和“小数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吕孟妤轩。
法定代理人吕雄伟。
法定代理人孟丽华。
被告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中路10号8-2号。
法定代表人阳富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璐帆,该公司研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公司企划部主管、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孟妤轩与被告桂林市小数点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孟妤轩于2013年7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孟妤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0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贺 亮
人民陪审员 倪毓芳
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