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2民初1421号之三
裁判日期:2016-06-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衢州航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衢州市白云中大道88幢A座7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邓凯,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服饰、箱包、鞋帽、丝绸制品、针纺织品、家居用品、日用品、汽车用品、化妆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网页设计;图文设计;市场营销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2月18日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邓凯没有注册“蓝猫网”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蓝猫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蒲茂涛。
委托代理人:尹华忠。
被告: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邓凯。
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峻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茂涛与被告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邓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邓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邓凯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茂涛撤回对被告浙江淘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邓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47元,由原告蒲茂涛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徐露露
代理审判员 王俪婧
人民陪审员 胡志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