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2015-07-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经营范围为:助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辆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威锐士”第17875062号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商标申请人为重庆市威锐锂电池有限公司,而非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且截止2016年6月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威锐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昝家友。
委托代理人王侯臣,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勇、李扬,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昝家友与被告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昝家友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昝家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昝家友撤诉。
案件受理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昝家友负担。
审 判 长 崔 锋
审 判 员 胡益新
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培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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