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2015-06-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经营范围为:助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辆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威锐士”第17875062号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商标申请人为重庆市威锐锂电池有限公司,而非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且截止2016年6月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威锐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宗福。
委托代理人尹宏宇,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
被告胡守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福与被告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胡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宗福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吴宗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宗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原告吴宗福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虞 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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