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2015-04-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经营范围为:助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辆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威锐士”第17875062号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商标申请人为重庆市威锐锂电池有限公司,而非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且截止2016年6月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威锐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宗福。
委托代理人尹宏宇,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勇、李杨,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福诉被告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皇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东皇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东皇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培植
- 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山市管案(2016)00037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05执2252号之一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05执1132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5执2567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5执2153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05执231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05执301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5执2666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5执2466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5执2369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5执2371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5执2069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5执2370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5执1980号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终439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苏0205民初3382号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终979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834号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锡知民初字第00180-2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0079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163号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