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终979号
裁判日期:2016-04-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经营范围为:助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辆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威锐士”第17875062号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商标申请人为重庆市威锐锂电池有限公司,而非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且截止2016年6月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威锐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卿。
上诉人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上诉人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 菲
审 判 员 朱光烁
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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