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锡知民初字第00180-2号
裁判日期:2015-12-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经营范围为:助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辆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威锐士”第17875062号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商标申请人为重庆市威锐锂电池有限公司,而非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郑威,且截止2016年6月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威锐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宗福。
委托代理人尹宏宇,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守国。
被告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乔晓峰,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福与被告胡守国、无锡东皇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皇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宗福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宗福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宗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3元,减半收取3621.5元,保全费1981元,合计5302.5元,由吴宗福承担。
审 判 长 沈 君
审 判 员 缪 凌
代理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卢志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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