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2016-03-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昌区绿地国际金融城写字楼B2幢2701-2710#、2722#,法定代表人:彭桂红,股东:刘明、朱峰、彭桂红,已于2018年3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注册“华美在线”第16684919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8月4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华美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结兴。
委托代理人:张远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绿地国际金融城写字楼B2幢2701-2710#、2722#。
法定代表人:彭桂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平,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雷,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结兴与被告华美联众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结兴于2016年3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结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结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杨结兴承担。
审 判 长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
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橄玲